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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稿件来源:红寺堡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2-15 00:00:00

  为进一步规范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体现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增强纪律审查工作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宁夏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回访工作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加强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发挥纪律审查的治本功能,坚持把思想教育贯穿全过程,通过回访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化解消极因素,帮助和关心违纪人员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对表现好的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思想尚未转化的,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提高认识。

  二、回访工作的主体、对象、时间及内容

  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由案件办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负责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机关进行回访。回访教育由案件审理部门牵头,会同承办的执纪审查部门进行。回访人员不少于二人。

  2、回访对象。回访工作的对象是: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人员。

  对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进行重点回访。

  以下受处分人员不再进行回访。

  (一)受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受行政警告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受到警告处分,以及受处分在影响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回访、不宜回访或本人不愿意接受回访的。

  3、回访时间。回访教育应在处分影响期内进行;处分影响期内未能回访的,应在处分期满三个月内进行。

  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回访工作计划,按照处分时间先后,对上一年度受处分人员进行定期回访。

  4、回访内容。回访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机关以适当的方式了解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整改情况,当前的思想工作状态、处分执行、现实客观表现等,以及对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意见建议;了解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党员群众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的评价,并对受处分人员实施处分后延伸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将回访工作与受理申诉案件、解除行政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结合进行。对处分执行期满的受处分人员,是否纳入正常的年度考核及工资、职级升降情况进行回访。

  三、回访工作的组织形式及方法

  1、回访工作根据回访对象按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确定工作小组,由处分决定机关确定两人以上组成,可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小组成员应熟悉回访对象的违纪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精心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2、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面对面地听取本人的思想状况、现实工作、生活情况的汇报,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改进意见。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3、到受处分人员单位进行回访,听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和走访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等方法,了解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及处分执行等情况。

  四、回访工作的步骤

  1、制定回访计划。确定回访对象后,应及时制定回访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回访计划应包括回访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2、应提前将回访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告知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

  3、回访主要采取当面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如遇回访对象在异地、不宜当面回访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信函或者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

  4、对受处分人主动提出约谈要求或其所在单位要求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的,应及时安排。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回访工作档案。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工作小组认真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回访教育情况向回访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对回访教育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反馈或提出意见。

  2、进行回访工作反馈。回访小组将被回访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回访中发现恢复党员权利、提拔任用、工资变动、年终考评等处分决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处理。

  3、加强回访教育管理。回访工作组要充分认识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意义,克服重处分轻教育的思想,要将回访教育纳入单位日常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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